2004年10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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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修改选举法规定
候选人要与选民“面对面”
齐彬

 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经两度审议,昨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。新的选举法规定,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的,其当选无效。
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闭幕,会议表决通过决定,对选举法进行多方面修改,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。
  第一,针对选举法中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、有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情形,新的选举法规定,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回答选民的问题。代表与选民的“亲密接触”可以让选民在明明白白、心里有底的情况下投票,选出心目中的代言人。
  第二,对于罢免代表的条件,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,选举结束后,选民人数会发生变化,如果要罢免代表,联名人数是否达到原来所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,难以把握,而采用绝对数的办法则一目了然。同时,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,应有所区别。据此,新的选举法规定,罢免县级人大代表,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;罢免乡级人大代表,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。
  第三,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,以威胁、贿赂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新的选举法规定,贿赂或者威胁选民、伪造选举文件、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压制报复有关控告人、检举人和提出罢免要求者,都将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。新法还明确规定,通过贿选当选代表的,其当选无效;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的行为,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(齐彬)